提及挪用公款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职务犯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挪用”和“公款”呢?

提及挪用公款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职务犯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挪用”和“公款”呢?

提及挪用公款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职务犯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挪用”和“公款”呢?

一、首先,让我们探讨一下“挪用”的含义。

所谓“挪用”,指的是将公共资金当作私有财产来使用。如果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出于单位利益考虑,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然而,如果因此导致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并且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款私用,即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目的,例如用于非法活动、商业盈利或其他事项。由于这些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刑法对挪用公款用于这三类行为的门槛也有所区别。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超过3万元;用于盈利,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借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超过5万元,均视为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将公款提供给个人、亲戚朋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这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自行决定将公款提供给这些人使用。如果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指示下级单位将公款提供给个人使用,那么这也构成挪用公款,一旦构成犯罪,将按照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关键在于实质内容,而不仅仅是表面形式。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用款人约定以个人名义使用,或者借款、还款均以个人名义进行,那么这就算作“以个人名义”。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期望从中获得好处。“个人决定”包括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以及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获得好处”包括事先约定但尚未获得的好处,以及未约定但已经获得的好处。这里的“好处”不仅限于金钱,也包括其他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但这些非财产性的好处必须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二、接下来,让我们了解“公款”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涵盖了公共资金以及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资金和物资。单位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也属于公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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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进行质押,使公款面临风险,这与为他人提供担保无异。如果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挪用的数额则按照实际或可能承担的风险来计算。也就是说,使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进行质押,相当于将公款用于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

单位的一般公物既不属于公款也不属于特定款物,因此,挪用单位一般公物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但是,如果因此导致公物损坏,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且符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规定,那么应按照相关犯罪进行处罚。

当然,尽管挪用单位一般公物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但如果是为了变卖而挪用非特定公物,其实质就是挪用公款。因为变卖后所得款项本质上属于公款,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那么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戴吴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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