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丙类场所是否应考虑防爆?

甲乙类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丙类场所是否应考虑防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定义: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3.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火灾危险性分类、爆炸危险区域定义可知,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甲、乙类与爆炸危险性并没有等价关系;火灾危险性度量的是某类物质发生火灾爆炸的风险高低程度,爆炸危险区域用于界定某个场所有无发生爆炸的风险。

所以结论是:甲乙类场不一定属于爆炸危险区域,丙类场所可能需要防爆。

典型案例

甲乙类场所电气不需要防爆的情况:

甲乙类场所内不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蒸汽,即使散发可燃性气体,其最高浓度也不可能超过10%LEL。

例如:

(1)浓硝酸、氧储存、使用区域均为乙类,不存在可燃气体,但不需要防爆。

(2)黄磷储存和燃烧制酸工艺均为甲类,但不存在散发可燃气体的可能,不需要防爆。

(3)某场所储存有少量甲类液体,计算当地最高环境温度下的该液体的蒸气压,其最大浓度也无法达到10%LEL,所以该场所不需要防爆。

(4)生产区外露天布置的管廊(阀门除外),通风良好,可燃气体即使泄漏其最大浓度也难以达到10%LEL,可以不划为爆炸危险区域。

非甲乙类场所电气需要防爆的情况:

1、对于燃气锅炉房,一般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锅炉术语明火设备,锅炉附近区域不需要防爆,但是锅炉房设计标准明确规定,锅炉房的事故机械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设备。若锅炉房足够大,且存在燃气调节阀门等可能泄漏的管件,其燃气调节阀门附近的区域应考虑防爆。

2、某企业的车间反应釜内含某种丙类可燃物料的闪点是70℃,自燃点和沸点为200多度,其他物料均不可燃,反应釜的操作温度在60-110℃。

(1)若该企业采用建规来设计或评价,则该车间应划分为丙类,但车间内存在可燃气体蒸气散发的可能,该车间应考虑防爆。

(2)若该企业采用石化规来设计或评价,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则车间应划分为乙A类,车间内存在可燃气体蒸气散发的可能,该车间应考虑防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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